2024年3月8日,甘肃古浪县古浪镇居民王某某向城关派出所报案称,其所在微信群内有人骂人。经查,2024年2月21日22时03分,古浪县古浪镇居民康某某在某小区业主微信群内(群成员475名),发送了两段辱骂小区物业人员和门卫保安的信息,言语低俗恶劣,康某某的行为属于公然侮辱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对康某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无独有偶,前几日,山东德州夏津县公安局通报一起案件,某小区业主张某某在微信群虚构事实并侮辱物业经理,被执行拘留!虚构事实侮辱他人案近日,张某某为发泄不满情绪,在小区业主群内编造虚假信息并辱骂物业经理,引发多人关注、评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夏津县公安局决定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网络无边法律有界业主在微信群内骂人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百元以下罚款。警方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大家在进行网络活动时,不要发布不当、不实、不文明的言论及信息,莫要盲目跟风,莫逞口舌之利,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明上网,在受到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的侵害时,要及时报警,用法律去保护自己。
无独有偶,
前几日,
山东德州夏津县公安局通报一起案件,
某小区业主张某某在微信群虚构事实
并侮辱物业经理,
虚构事实侮辱他人案
近日,张某某为发泄不满情绪,在小区业主群内编造虚假信息并辱骂物业经理,引发多人关注、评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夏津县公安局决定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网络无边
法律有界
业主在微信群内骂人
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
请大家在进行网络活动时,
不要发布不当、不实、不文明的
言论及信息,
莫要盲目跟风,
莫逞口舌之利,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文明上网,
在受到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的侵害时,
要及时报警,
用法律去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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