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案例分析
审理结果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只能向业主主张房屋交付后的物业服务费,对于房屋交付前的物业服务费则无权主张。
故本案李先生应从收楼通知书载明的收楼时间开始支付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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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著登记号:2022SRE009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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