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内辱骂物业,业主被处罚!


2024年3月8日,
甘肃古浪县古浪镇居民王某某
向城关派出所报案称
其所在微信群内有人骂人。

经查,2024年2月21日22时03分,
古浪县古浪镇居民康某某
在某小区业主微信群内(群成员475名),
发送了两段
辱骂某小区物业人员和门卫保安的信息,
言语低俗恶劣,
康某某的行为属于公然侮辱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公安机关对康某某
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无独有偶,

前几日,

山东德州夏津县公安局通报一起案件,

某小区业主张某某在微信群虚构事实

并侮辱物业经理,

被执行拘留!


虚构事实侮辱他人案


近日,张某某为发泄不满情绪,在小区业主群内编造虚假信息并辱骂物业经理,引发多人关注、评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夏津县公安局决定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网络无边,法律有界

业主在微信群内骂人

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请大家在进行网络活动时,

不要发布不当、不实、不文明的

言论及信息,

莫要盲目跟风,莫逞口舌之利,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文明上网,

在受到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的侵害时,

要及时报警,

用法律去保护自己。


来源:古浪公安、德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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