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收取明细不属于小区公共部分收益,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知情权范畴,所以业委会没有权利查物业费收取明细。
一、相关案情
某物业公司于2003年至2013年为北京市韵竹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2011年4月,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
韵竹园业委会以某物业公司未对小区所涉及的物业共有部分、相关资料和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进行完全、彻底的交接为由,诉至法院。
业委会要求某物业公司提供竣工工程总平面图、物业质量保修和物业使用说明等相关文件,2003年2月至2013年5月的维修资金收集和使用情况,物业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会计移交清册、会计移交清单、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毁损清册、年度财务报告等。
此外,还要求某物业公司单独针对本小区制作2010年至2013年的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提供物业费收取明细,并说明物业费收费过程中是否存在减免物业费的情况等。
某物业公司表示其从建设单位接手的全部文档资料均已移交,再无其他资料。
二、法律分析
a.竣工总平面图、单体 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b.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c.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d.各专业部门验收资料;
e.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清单(包括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
a.公共维修资金收集和使用情况各项相关文件;
b.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场地使用情况、相关合同及收益情况。
2010年至2013年依据北京市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制定的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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