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微信群内造谣物业,法院判了!

现在小区建立“业主群”

可以说是已经很普遍了

在物业群业主造谣物业

并煽动其他小区业主不交纳物业费

要不要承担责任?

请看下面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2日至2022年3月24日,马某某在小区微信物业群发布4篇文章,称业委会不履职、不作为、小区日常物业管理不到位、业委会主要领导与物业串通一气,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阴阳合同,损害小区全体业主利益、应对小区全体业主说明,提出不应交纳物业管理费等。

 东方某物业公司认为马某某造谣诬陷,请求判令马某某在小区公告栏和微信物业群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物业公司名誉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微信群并非法外之地,维权也应使用正当方式,切不可在公共场合或网络(包括微信群)中发布似是而非或未经证实的论断侵害他人名誉权。

 马某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微信物业群发布的案涉文章客观、真实,言辞中煽动案涉小区业主不交纳物业费,有可能影响物业费的正常收取,应认定构成对东方某物业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判决马某某在小区公告栏和微信物业群发布声明,向东方某物业公司赔礼道歉,声明内容经法院审核并持续保留7天等。


典型意义

 为工作生活便利,即时通讯工具群聊成为日常场景。微信用户覆盖面广,微信群是群聊日常场景的重要代表。案涉微信群建立目的系为了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提供者、业主为群成员,人数众多,发表内容对全体群成员公开,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属于公共社交平台,各成员在微信群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判决认定业主在微信物业群发布对物业服务提供者似是而非或未经证实的论断构成名誉权侵权,符合网络用户通过信息网络侵害法人人格权的特征,对于微信群的依法良好规范管理使用,具有启示教育意义。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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