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家人,快过年了,我把清理楼道杂物的重要通知转给您,请配合!










部分业主家人
楼道堆放杂物
您是不是也这样想
👇👇👇

放点旧家具没什么问题,地方空着才是浪费!


我家门口,我说了算,物业管不着!


就暂时放一下,明天肯定挪走!


用得着这么认真吗?我看楼上也放了!


那我为什么不能放,这电动车不便宜!


放在家门口我安心,你凭什么清理我的东西?你这是犯法!


物业做好服务就行了,我家的事少管!


······

冬季寒冷干燥
火灾隐患大
物业温馨提示您:


01

消防通道即生命通道,请勿私自占用



物业员工也有家庭,所以我们了解您的心情:您俭省务实、爱家护家,家里总有些东西派不上用场,扔了又可惜,屋子里放不下,便想让公共区域的方寸之地物尽其用。


于是,房门前、步梯走廊就成了您的“阵地”。看看巡楼过程中,我们拍下的这些令人触目惊心的堆放画面吧:


杂物堵塞,几乎难以走动

 

▲楼道摆满鞋架和杂物

 

▲童车、水瓶随意捡拾堆放


当火灾或是其他自然灾害发生时,楼道里堆积如山的杂物必定会对我们的逃生造成延迟,甚至无法逃生。




02

防患于未然,是最被忽视的珍贵



像纸皮、塑料袋、木料等易燃物品堆放在楼道时,若遇到未熄灭的烟头或一些小火星都是极其容易酿成一场大火灾的。


物业进行规劝与清理,部分不理解的业户将我们视作了“闯入者”与“对立面”,充满戒备与提防,您一定认为,物业的清理动了您的“奶酪”。


其实不然,并非我们动了您的奶酪,是您将整栋楼的奶酪粗暴褫夺,真正的奶酪叫做“安全”。


“防患于未然”

短短的五个字

是多少人忽视的珍贵


“火患猛于虎”

又是多少人

经历过后的痛彻心扉呢?

 

据统计,全国每年因引发的楼体火灾数万起,更令人警醒的是——在这庞大的火灾数量中,除了老旧弃管小区外,现代园区火灾占比逐年增高。


而同时,摩天大楼的鳞次栉比,令火灾发生后的施救难度几何倍加大,逃生变得更为困难。


  • 2021年7月15号上午,在瘦西湖福苑小区发生了一起悲剧。一名3岁的女童因家中无人,竟通过攀爬楼道杂物到十楼窗户口,不幸坠楼身亡


  • 2018年,四川资阳市雁江区一小区1楼楼道内杂物起火,整个民房为7层。消防出动7辆消防车、35人赶到现场将火扑灭,并疏散出24名被困人员。火灾造成包括老大爷在内的8人受伤


  • 2016年7月22日12时,阜南县某小区A栋三单元发生火灾,烧损电瓶车、杂物等,并造成居住在该单元3A室的住户马某死亡


  • 2014年8月12日上午,如东县某小区2号楼3单元505室的16岁少女姗姗,因邻居业主在楼梯间堆放杂物、遗留火种引发火灾导致烧伤,致十级伤残


方寸必争,锱铢必较,

如果有一天幸运女神不再庇佑,

您、您的家人、您无辜的邻居,

该如何撞开横挡竖遮的求生通道,

获得生的机会?




03

失去了这些,赢了一平米又如何?




物业不是事多,
更不是“事儿妈”,
楼道堆放杂物,
您失去的
远比赢得的那一平米更多!


1、您失了安全。废弃杂物多为木制品、纸制品等可燃物,存放时间久,稍遇明火极易引起火灾。

 

2、您失了房屋价值。拥、挤、乱、臭,珍贵的房子变得乱七八糟,令人心痛。

 

3、您失了公义。楼道是广大居民日常出行的唯一通道,部分住户将杂物堆放在小区楼道内,影响了全楼所有居民的进出通行和整体环境。

 

4、您失了人心。邻里之间本和乐融融,因为您的杂物堆放失了和气,长久下来,便成了无法消弭的隔阂。




04

作为业主您可以做些什么?



请对房间外围进行自查,清理楼道内、安全步梯、阳台等位置的全部个人物品,确保楼内消防安全。


当物业对您的杂物进行清理时,万望配合,营造安全氛围,物业没有私心。


安全无小事,更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相信被您好心劝勉的人会对自己的行为有所审视。


园区消防安全需要您的关注与配合,发现消防隐患,可及时与物业联系,消灭火患,造福子孙。




05

法律监管之地不容儿戏



消防法》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楼道作为火灾时的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时刻保持安全和畅通。


《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楼梯通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个别业主私自将楼梯通道用于自己堆放杂物,明显是化共有为私有,也是对其他业主共有权的侵害。




业主家人
快过年了
我们一起动手
把楼道里的杂物统统清理掉
还大家一个绿色、安全的居住环境
过一个
安全、文明、祥和、欢乐的
新春佳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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