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的配置、检查、维护和报废标准


一、灭火器配置地点

设置方式:

手提式灭火器应放置在挂钩上,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要求位置显眼、便于取用,不得上锁,不应占据疏散通道。


设置高度:

手提式灭火器的顶部离地面一般为1~1.5m,不应大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为什么让你挂起来或者放在灭火器箱子,高度也有要求的)

对于环境条件较好的场所,如洁净室,专用电子计算机房等,可以直接放置在干燥洁净的地面上。(如果你能保证你的环境好,可以直接放地上)


设置环境:

防潮湿:潮湿的地点一般不宜设置灭火器。灭火器如果长期设置在潮湿的地点,会因锈蚀而严重影响灭火器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

防腐蚀:灭火器不宜放置在腐蚀性强的空气中,或可能被腐蚀性液体浸泡的地方。


环境温度: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二、灭火器配置的一般规定

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6.1 一般规定

6.1.1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6.1.2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6.1.3 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时,应配置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100㎡时,增配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


三、灭火器的日常检查与维护


检查的依据是《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


1 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2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3 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4 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5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6 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1) 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2) 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


7 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8 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附录C


四、灭火器的维修和报废


(一)维修和报废的依据1是《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

1 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5.3.2的规定。(3+1、5+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

灭火器一经开启,必须重新充装。


(二)维修和报废的依据2是《灭火器维修》 XF95-2015

维修  service;servicing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水压试验、灭火剂回收、零部件更换、再充装、报废与回收处置、质量检验等活动。 

灭火器用户应按GB 50444的规定对在用的灭火器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符合维修要求的灭火器应及时送生产企业维修部门或其授权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


根据相关规定:经维修灭火器按照《灭火器维修》(GA95-2015)的制定标准在瓶体加贴维修合格证,合格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维修编号;
2.维修企业的负责人和维检人员盖章;
3.灭火器总质量;
4.维修日期;
5.维修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不应随意添加灭火器维修有效期。



符合以下情形时报废 

1 灭火器自出厂日期算起,达到以下年限的,应报废:     

a) 水基型灭火器——6年;     

b) 干粉灭火器——10年;      

c) 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     

d)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灭火器筒体上面的钢印是它的出厂日期。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废:      

a) 永久性标志模糊,无法识别;     

b) 气瓶(筒体)被火烧过;     

c) 气瓶(筒体)有严重变形;      

d) 气瓶(筒体)外部涂层脱落面积大于气瓶(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e) 气瓶(筒体)外表面、联接部位、底座有腐蚀的凹坑;     

f) 气瓶(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g) 气瓶(筒体)内部有锈屑或内表面有腐蚀的凹坑;     

h)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    

 i) 气瓶(筒体)的联接螺纹有损伤;      

j) 气瓶(筒体)水压试验不符合6.5.2的要求;     

k)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     

l) 由不合法的维修机构维修过的;      

m) 法律或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


(三)报废的灭火器如何处理?


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5.1.4条规定:“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应急管理部归口的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GA 95-2015)“7 报废与回收处置”中对于灭火器的回收处置方式和回收单位也作了相关规定,明确“维修机构应向社会提供灭火器报废回收服务”。


(四)为什么消火栓、灭火器不能被阻挡?周围多少距离不能被阻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阻挡消火栓属于违法行为!


GB50016-2014(2018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1.12规定:

设置在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均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


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5.1.1规定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GB50222-201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4.01规定

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


GB50222-201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4.02规定

建筑内部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箱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箱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或在消火栓箱门表面设置发光标志。


GA1131-2014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10.6规定:

仓储场所应设置明显标志划定各类消防设施所在区域,禁止圈占、埋压、挪用和关闭,并应保持该类设施有正常的操作和检修空间。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31条规定: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挪作他用的。


XF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7.6.2.3规定:

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

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准停车;


(五)消火栓周围多少距离不能被阻挡?查找了规范,并没有具体的“保护距离”的规定。


那么怎么规定灭火器、消火栓前面的“保护距离”呢?


最起码这个距离要不能影响人员的操作,就是说:人可以正常地站在消火栓箱前面,打开箱门,拿出水龙带,连接水枪和水带,并且有通道可以展开水带!

对于灭火器,就是人可以很顺利地拿到灭火器,之后顺利去往急需它的地方!


下面介绍一些企业防止灭火器材被阻挡的最佳实践分享:

很多企业自己制定了企业标准,比如消防器材多少米半径之内不能被占用,有规定0.8米、1米、1.2米,甚至有的企业规定消防器材,2米内都不能存放物品甚至有些地方政府的消防管理规定竟然有消火栓5米半径范围内禁止堆放物品、摆摊、停车或者修建妨碍消防车取水设施等。


五、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下面图片相信你并不陌生,

因为你们也是这样做的,对吗?



这个不错,反光条的,非常醒目,夜间紧急情况,都可以立即找到灭火器材。




很多单位,除了对消防器材设置标识,还有使用方法或步骤的图示,方便大家学习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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