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考评细则)


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党建引领,推动物业管理融入多元共治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基层治理能力,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宜昌市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相关考评工作,并进行跟踪督办。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考评标准做好本辖区内项目考核考评;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考核考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按照项目竣工交付时间(分期开发的以首期计算)、是否实施老旧小区改造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类:

(一)2006年1月1日以后(含本数)竣工交付的项目为一类;

(二)2006年1月1日前竣工交付、已实施老旧小区改造的项目为二类;

(三)2006年1月1日前竣工交付、未实施老旧小区改造的项目为三类。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6月25日前对辖区内不低于50%的项目进行抽检,每年11月25日前对辖区内全部项目进行年度考核,抽检、考核项目按考评细则打分,分类排名。按照一类6%、二类3%、三类1%的比例,对年度考核排名靠前的项目推荐列入“红榜”名单;按照一类3%、二类1.5%、三类0.5%的比例,对年度考核排名靠后的项目建议列入“黑榜”名单。“红榜”数量不超过年度考核项目总数的10%,“黑榜”数量控制在年度考核项目总数的5%以内。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每半年对抽检的优秀项目进行通报表扬,对年度优秀项目颁发荣誉证书,组织市级以上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市住建局统一发布年度“红黑榜”。列入“红榜”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行业诚信加分,列入“黑榜”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诚信扣分,其结果应用于项目招投标。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因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力,未对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有效监督指导,或在重大公共事件应对、文明创建、安全生产等活动中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施行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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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附件:宜昌市物业服务项目考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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