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与物业公司未签订任何服务协议,不是合同当事人; 第二,房子存在质量问题,从收房第二年就发现房顶及外墙渗水,向物业公司报告,来人修过几次,但没有修好; 第三,家中曾发生失窃,并报警,物业公司既没有履行安保业务,也无法提供监控录像,造成财产损失; 第四,小轿车停在小区内被撞坏,花费维修费2000元; 第五,地下室公共部位被人侵占,要求物业拆除,物业不作为; 第六,2013年之前房屋没有装修,没有入住,不应交费。 热点关注 六点理由为何都未被法院采纳呢? 法官释法 《民法典》明确规定,业主不得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物业费是指物业公司提供公共部位清洁、绿化、公共设施保养、公共秩序维护、安全保卫等具有共同性质的服务,所应收取的费用。物业费具有综合性,不因个别业主没有入住而免除。所以,无论业主基于什么原因未入住,均应交纳物业费。关于房屋空置的认定及物业费交纳比例,一般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约定,如无有约定,则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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