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依法改判不支持王某
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法院判决
法官说法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物业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的,应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区连接带由开发商修建完成,且该连接带形成多年以来并未频繁发生事故,物业公司并不存在因怠于履行职责而未及时发现相应安全隐患的行为。
本案事故发生具有不可预见性,不能以该路段偶发事故即认定物业管理人存在过错。否则,将会使得公共场所的管理者陷入不可预料的风险,加大社会管理成本,引发道德危机。
来源:重庆二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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