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市民周某平日喜欢将电动车停放于自己小区9幢2单元楼栋前。2021年10月9日,周某发现电动车电瓶被盗,随即报警并要求物业提供相关监控,但物业公司以监控涉及其他业主隐私为由拒绝提供。10月18日,周某发现停放在原地的电动车整车被盗,周某遂报警处理。
经民警与小区物业协调,物业同意查看监控。但周某查看后发现,虽然停车点附近有多达8个监控装置,却无一能够覆盖9幢2单元楼栋前。
后周某与物业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周某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按原车购买价格赔偿3800元。
庭审中,小区物业公司辩称,物业仅负责小区内公共区域的维护保养,案发时物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做到每日安全巡查,未发现异常,已尽到安保义务。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区域内发生治安、刑事、民事案件导致的损害以及物业使用人故意或过失导致,或物业使用人违反合同及临时管理规约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物业不承担赔偿及法律责任。
且合同另约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管理规定和停车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
小区已在楼栋负一楼及单元大堂安排电动车固定停放点,案发时周某并未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而是将车辆违规停放在楼栋前,已经违反合同中有关业主需要遵守的停车约定,所以才导致车辆丢失。周某自身存在过错,其损失应自行承担。
另外,周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电瓶车损失价值为3800元。对于周某的诉求,物业公司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
法官说法
来源: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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