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和电动车接连被盗,物业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基本案情


市民周某平日喜欢将电动车停放于自己小区9幢2单元楼栋前。2021年10月9日,周某发现电动车电瓶被盗,随即报警并要求物业提供相关监控,但物业公司以监控涉及其他业主隐私为由拒绝提供。10月18日,周某发现停放在原地的电动车整车被盗,周某遂报警处理。


经民警与小区物业协调,物业同意查看监控。但周某查看后发现,虽然停车点附近有多达8个监控装置,却无一能够覆盖9幢2单元楼栋前。


后周某与物业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周某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按原车购买价格赔偿3800元。


庭审中,小区物业公司辩称,物业仅负责小区内公共区域的维护保养,案发时物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做到每日安全巡查,未发现异常,已尽到安保义务。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区域内发生治安、刑事、民事案件导致的损害以及物业使用人故意或过失导致,或物业使用人违反合同及临时管理规约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物业不承担赔偿及法律责任。


且合同另约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管理规定和停车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


小区已在楼栋负一楼及单元大堂安排电动车固定停放点,案发时周某并未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而是将车辆违规停放在楼栋前,已经违反合同中有关业主需要遵守的停车约定,所以才导致车辆丢失。周某自身存在过错,其损失应自行承担。


另外,周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电瓶车损失价值为3800元。对于周某的诉求,物业公司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周某电动车先被盗走电瓶,后被整车盗走,虽系他人直接侵权导致财产损失,但物业显然存在安全防范方面的疏失。

周某在电瓶被盗后通知物业,物业既未能及时查看监控查找盗窃者,亦未加大安保力度,一定程度上助长盗窃行为再次发生,因此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遵守管理规定有序停放车辆,既是双方之间的物业合同约定,亦是公序良俗。周某明知在物业已明确划定电动车停放点的情况下,违规停放车辆,在电瓶失窃的情况下仍不将电动车停放指定位置,对于电瓶及整车失窃,自身亦存在过错。

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

关于周某损失金额,由于周某未能提供购车票据,法院从公安机关拍摄的照片分析,周某失窃电动车属于大踏板类型,购买时市场价格约为3200元,但财产损失应当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而非以购买时的原价作为计算依据。

周某电动车失窃前已使用超过3年,从照片来看车况较为陈旧。按照目前市场价格,法院酌情认定电动车失窃时的价值为1600元,由物业公司赔偿周某800元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物业公司有义务按照物业合同约定履行相应安保义务,因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其与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业主应仔细阅读物业服务合同,知晓权利和义务,以便在受到侵害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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