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答: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应当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业主使用。
答:严禁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业主维修资金!业主可凭房屋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房屋契税发票到当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窗口办理缴存业务。
答: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一致的原则。
答: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答:
(1)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2)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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