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梁居住于幸福花园小区。某日,上述房屋发生火灾,起火点为主卧北侧床头柜处,起火原因为遗留火种。
火灾发生后,xx市xx区公安消防大队及时收到报警,小梁与小区居民也准备自行灭火,但烟雾太大,担心中毒,小梁与小区居民停止救火。
消防大队人员赶到后,小梁户所在楼层的消防栓里没有水,消防员从1楼接通水到11楼来灭火,救火时间延误。
此次火灾造成小梁家庭财产损失,经法院委托,xx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损失作出评估,装饰装修评估总价为41551元,物品评估总价为29976元,合计71527元。评估时用去评估费8000元。
法院认为
公民财产权依法应受到保护。本案中消防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据此认定书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和责任的合法依据。
火灾的起火点在小梁家中,为遗留火种造成,其对火灾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责任。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有义务保证楼层的公共消防设施完好。幸福花园小梁房屋所在楼层的消防栓损坏,导致火灾发生时不能取水灭火,消防员从一楼取水灭火,延误灭火时间,导致财产损失扩大,对此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本案情况,本院认为双方均有过错,对鉴定出的损失和鉴定费、交通费由双方各半承担。小梁主张的租房损失系间接损失,该方面请求不予支持。
具体的赔偿数额,财产损失经评估71527元,评估费8000元,交通费酌定300元,合计79827元,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39913.5元。
据此,判决如下:
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小梁39913.5元;
二、驳回本诉原告小梁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新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
案例启示
本案中由于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对消防柜进行上锁,导致物业管理公司对火灾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实践中,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于消防等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与维护多加上心,妥善尽到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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