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车辆在小区被盗,物业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如果业主停放在小区车位的车辆被盗,
且报警后也无法找到盗窃者,
业主往往会将目光转向物业公司,
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
物业公司应当赔偿吗?

案例分享

案号:(2020)苏0311民初5033号、(2021)苏03民终1103号

张某于2007年入住某小区,被告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2011年9月13日,张某购买了物业公司管理的地下车位用于停放自己的机动车,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地下车库机动车位使用协议》,张某如期缴纳了物业服务费用及车位管理费用

2011年11月22日,张某发现停放在自己车位上的苏Cxxxx号车辆被盗,立即报警,并通知了物业公司。该案至今尚未侦破。张某遂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其赔偿被盗车辆损失410500元、保险费损失8577元。

张某认为,物业公司在履行管理义务时有瑕疵(车辆被盗当晚车辆进出没有登记、门岗无人值守)、存在疏漏,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物业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多次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但物业公司拒不赔付。

物业公司认为,该小区有监控,也有门禁,门岗也有人员值守,车辆进出登记针对的是外来车辆,所以不存在管理上的瑕疵。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物业公司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对该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张某举证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关于物业公司对业主的机动车负有保管义务的约定物业公司公司只负责对小区机动车进出、停放秩序的管理义务

张某所持有的车辆被盗,与张某主张的物业公司履行物业管理义务时的瑕疵,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物业公司对于苏Cxxxx号车辆被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从《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被上诉人负有的是安全防范工作的协助义务;从物业合同第二条第四项公共区域秩序维护中约定看,“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双方约定的是被上诉人负有的也是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公共秩序的义务

并且,张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系物业公司的管理瑕疵导致盗窃行为发生,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车辆被盗,与物业公司履行管理义务时的瑕疵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无不当。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律师提示


本案中,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物业公司是否与张某在之前构成了车辆保管的法律关系,以及物业公司是否对张某的车辆丢失负有重大过失


物业公司是否与业主构成财产保管关系,主要是看业主是否就财产保管另行与物业公司签订协议或向物业公司另行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若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特约物业服务协议或业主未支付合理对价,则物业公司就业主所有的财产仅负有一般管理及注意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若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财产丢失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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