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不应降低处罚幅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认为,
地方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主体结构的罚款额度为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明显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规定的罚款额度,
属于放松管控,
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

而且地方的规定是“可处”罚款,
国务院的规定是“并处”,
地方的处罚规定明显较轻。


原文(节选):


一、案例基本情况

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对某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移交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所有权等规定进行了审查。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二项是)地方物业管理条例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幅度能否低于上位法规定
(第三项是)地方物业管理条例能否对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物业服务费交纳比例作出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二、审查意见


审查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依据立法法以及《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地方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制定背景、主要考虑和实施情况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情况、提出意见,并就有关问题召开座谈会,听取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相关部门意见。


综合各方面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认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项重要的不动产权利,包括对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有的地方在立法过程中,为加强物业管理,解决实际问题,作出了一些探索规定。地方立法应当遵循立法权限,与民法典、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规定保持一致,同时,还应当注重立法的实践效果,具有可操作性


关于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处罚幅度问题


某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认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结构和承重结构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罚款额度为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明显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罚款额度,属于放松管控,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


而且地方的规定是“可处”罚款,国务院的规定是“并处”,地方的处罚规定明显较轻。


实践中因私拆承重墙而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例时有发生,引起舆论关注。


住房城乡建设部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坚决遏制私拆承重墙等违法违规行为。制定机关对此应当给予高度重视,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涉及公共安全,地方性法规应当严格执行上位法有关规定,不应放松管控,降低处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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