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 该物业公司与伍某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法定无效情形,合法有效。物业公司依约对涉案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伍某应当向物业公司支付相应的物业费。伍某要求以小区公共收益抵其物业费的主张,因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公共收益的具体金额,且公共收益使用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故对伍某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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